图书馆研究 ›› 2018, Vol. 48 ›› Issue (5): 14-20.
赵晶莹1,李岩松2
ZHAO Jing-ying1,LI Yan-song2
摘要:
从规范形态上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文化立法空白,解决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层级较低的现状,使得社会文化权益及其实现更有法律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也明确了政府组织文化服务活动的法律义务属性,这必将使得我国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进入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新阶段。从文化哲学角度来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实现人的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人的文化自觉的法律保障,也是推动社会文化自觉的一种制度实践,而这种自觉又是民族现代复兴的基本标志,所以该法不仅实现了多元文化现实中的一种公共文化属性的自我主体性反思,而且确立了中国文化复兴的一种公共性制度规范的实践视角。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