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研究 ›› 2005, Vol. 35 ›› Issue (1): 8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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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普通高校图书馆的法律地位

任汝平   

  1. 浙江嘉兴学院法学院,浙江省嘉兴市越秀南路56号,314000
  • 发布日期:2019-04-28

  • Published:2019-04-28

摘要: 在缺乏图书馆基本法的情况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的一系列规定,高校图书馆只是高校的内设机构,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仅有一定的独立对外发生关系的法定权利,与其在实际运作中的法律作为存在矛盾,迫切需要法律予以规定.

关键词: 普通高校图书馆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 法律地位 内设机构 民事主体 法定权利 实际运作 基本法

中图分类号: 

  • G258.6 D922.29